陕西美术事业发展基金会 连续三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陕西美术事业发展基金会
连续三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规定,经联合审核确认,陕西美术事业发展基金会自公告实施以来连续三次获得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此次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2026年-2028年有效,在此期间通过我基金会参与慈善捐赠的主体可依据以下法条享受税收优惠:
1.爱心人士在个人综合所得汇缴时填报公益性捐赠扣除具体信息可享受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